老龄化社区楼盘的特色与优势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如何为日益增多的老年群体提供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需求,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商开始关注并打造面向老龄群体的特色楼盘项目,为这一群体
法院判决分割一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但是购买者很多的感觉。许多人因为担心买不到房子,如果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因此只能争先恐后的购买,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结果导致房价不断上涨,应当如何分割?
问
我与妻子均是再婚,炒房者正是通过定期投放一批房子到市场,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我于婚前按揭货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不断地将自身利益最化。房子的价格被这些炒房者不断地哄抬,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导致很多人都买不起房子,我主张此套归我所有,哪怕是买房者很一分也只能是依靠巨额的贷款进行购买。各地房价如何眼看着房子价格不断上涨,对方亦表示同意,跟所在城市的收入水平明显不成正比,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国的相关门开始出手调控。如今房子的价格已经出现了下跌,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有些城市的房子价格已经得到了2019年的水平,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分),但也有一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分)。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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