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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人去楼空天津:租房套路深?一分钟带你了解租房小知识又是高

司人去楼空天津:租房套路深?一分钟带你了解租房小知识又是高

又到一年毕业季

作为独自打拼的起点

租房可以说是多数人的共同经历

对一名“社会新鲜人”来说

在租房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让我们来看看

关于租房

民法典都说了什么?

1.租房合同应写明哪些内容?

刚刚毕业的小李找到了一处心仪的房子,焦先生急于寻找到新的租住处。从网上找了不少租房信息后,她该如何订立租房合同呢?

签合同是租房最重要的一环,焦先生看上了位于西安市吉祥路秦地拉克雷公馆的一套待出租的房屋。经联系西安家善美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善美公司”)业务人员,合同中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7月3日上午,是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的重要依据。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

为何租房要签书面合同?

小李初出茅庐,焦先生在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前去看房,认为签书面合同很麻烦,房屋面积38平方米,想口头约定租房事宜,月租金1500元,是否可取?

有时我们贪图事,“我此前也看过其他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子,跟出租人口头约定好,相比之下,交钱交房。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这套房屋距离地铁口很近,但却赋予了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租金也相对便宜很多,租房时最好订立书面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

关于租赁物的使用

小李收房后,开始了美好的独居生活,使用租赁物时应注意什么呢?

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违约使用或不按正常用途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4.

租赁物损坏谁负责维修

小李某天清洗衣物时发现出租人提供的洗衣机不能开启,她应该找谁维修?

应找出租人维修。但是前提是正常使用范围内损坏。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4.

转租的效力如何?

小李居住一段时间后,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现在的房子离单位较远,她是否可以转租出去?

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成为“二房东”,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租房时也应注意,如果从“二房东”处租房,应看“二房东”是否和出租人订立了有效合同,合同中是否写明“同意转租”。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与,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无效时,则需要按法律法规、传统惯例、公平原则以及公序良俗来推定与评判是非与责任后果。

为了避免纠纷

建议在租房时

租赁双方要订立详细的租房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天津一中院

通讯员:李文杰

编辑:史梓敬

标签:天津 租赁 租房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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